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时间:2020-03-07 16:02:14 来源:早教700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一、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及管理范围 1、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在施工场所及生活区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烧、烤、煨管和易产生火花的切割作业含无齿锯切割作业; 三、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 1、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2、用火作业坚决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安全部门批准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3、用火监护人(看火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4、作业场所易燃物、可燃物未清理,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5、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四、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五、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六、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或存放在用火点所在场所内专用夹上集中保存;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 3、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试两份,一份由安环部存档。另一份由动火人持有; 4、没有经过安全部门允许,无用火作业许可证,私自违章用火作业将进行处罚。
日 期: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