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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引导宗教发挥积极社会作用

    时间:2019-10-24 10:52:23 来源:早教700网 本文已影响 早教700网手机站


      摘 要: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对于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发挥积极社会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宗教界是同心共筑中国梦的重要依靠力量。当前必须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引导宗教参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积极;社会作用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6.06.013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6)06-0072-04
      一、宗教界是同心共筑中国梦的重要依靠力量
      群众是党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重要依靠力量。从宗教信仰角度看,群众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组成。信教群众首先是群众,是党可以信赖的依靠力量,其合法权益必须予以维护和尊重,其信教需求必须予以满足。新中国成立之初,周恩来就指出我国信教群众有1亿多人,现在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这个数目有增无减。能否处理好与信教群众的关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至关重要。2015年5月21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1]。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强调,“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2]。这就把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提升到关系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使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要求相统一。
      新形势下,党和政府面临着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挑战,面对发展经济、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任,面对着广大群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殷切期盼,要“让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真正成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的爱国者,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促进者,成为和谐文化建设的积极参与者,成为现代宗教文明建设的主力军和实践者”[3]。不能因为信教群众與执政党在信仰上有差异,就把他们看成是异己力量,“要尊重他们的信仰,关心他们的生活,体察他们的疾苦,反映他们的呼声,维护他们的权益,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做好与信教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3]。这不仅是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要求,也是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需要,因而成为党制定和实施引导宗教发挥积极社会作用政策的最终归宿。我们要正确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不断巩固、发展和壮大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增添新动力。
      中国梦首先是13亿中国人民的共同梦想。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必须凝聚中国力量。实现中国梦也是中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梦,我国宗教界有为同心共筑中国梦增添动力的愿望,在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方面有其自身优势。在我国,信教群众是中国人民走中国道路的同行者,是弘扬中国精神的践行者,是凝聚中国力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中国梦,宗教界应主动发挥积极作用,主动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由于宗教信仰所回答的是人们认识上的终极问题,所满足的是人们的信仰需求,从而使得宗教在满足信众精神需求方面有独特的优势,而这也是实现中国梦所蕴含的精神层面目标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广大信教群众在各自的岗位上辛勤劳动,对社会作出了很多有益贡献。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青海玉树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和模范个人,包括了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清真寺,充分证明了宗教能够而且应该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因而,引导宗教发挥积极社会作用为共筑中国梦贡献力量,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和谐共生的客观要求。
      二、宗教新变化为发挥积极社会作用提供了良好条件
      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发生了与旧时代根本不同的变化。社会主义国家既不会利用行政力量发展宗教,也不会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在阶级社会,宗教主要被统治阶级用来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其消极作用十分突出。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尤其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我国宗教发生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变化,这些变化为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宗教政策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我国宗教的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新中国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的压迫,成为了国家的主人。与之相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爱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在基督教和天主教领域发动了反帝爱国运动,主动革除同帝国主义的联系,清除隐藏其中的帝国主义分子,使天主教、基督教成为中国信徒见证自己信仰的宗教。在佛教、道教中,主动废除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改革中,严格区分宗教信仰和封建剥削制度的界限,保护人民的信仰自由,严厉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非法活动。这次宗教革新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为发挥宗教积极社会作用创造了前提条件,是一次伟大的社会实践。“各宗教通过改革,消除了封建宗教特权,摆脱了帝国主义落后势力的控制和影响,通过新中国成立初历次社会主义运动,宗教界纯洁了队伍,培养了一批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全国性和地方性爱国宗教组织的建立,使宗教界的领导权掌握在进步分子手中”[4]。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加强团结,相继成立了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等爱国宗教组织,使宗教界成为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宗教方面发生的积极变化,为党引导宗教发挥积极社会作用提供了政治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宗教,不仅应该而且可以发挥积极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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