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世纪中期教会法影响下的婚姻制度
时间:2020-03-02 11:25:45 来源:早教700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摘要: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纽带,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中西的婚姻制度因不同的民族习惯、风俗传统、宗教法律观念与文化传统等,具有截然不同的表现形式。中世纪中期教会法中关于婚姻制度的理论系统形成并逐渐完备,而与同时期的中国唐宋婚姻制度在婚姻实质、婚姻原则、婚姻缔结以及婚姻解除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异。
关键词:中世纪 教会法 唐宋 婚姻制度
中世纪教会法中的婚姻制度是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吸纳了许多罗马法及日耳曼法有关婚姻的规定,但是教会法在吸收原有的理论同时加以改造,形成了基督教教会自己的理论体系,这与同时期的唐宋时期的婚姻制度大不相同。
一、婚姻的本质
对婚姻本质的认识的不同,势必形成不同婚姻制度和婚姻理论。关于婚姻的本质,教会法和唐宋时期的法律有不同的界定。
(一)教会法中关于婚姻本质的界定
中世纪中期的基督教教会为了对世俗社会与教会内部进行有效的统治,教会法吸收了早期的禁欲主义理论以及罗马法中关于婚姻制度的理论,形成了比较科学的适合西欧整体社会的婚姻法体系。奥古斯丁曾经在其《论婚姻的好处》一书中写到婚姻的三个好处,即繁衍后代、彼此忠诚、以及“圣礼的结合”。由此可见,中世纪的婚姻是以生育为目的、以防止淫乱为存在价值。
(二)唐宋时期关于婚姻制度本质的界定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婚姻的目的就是以家族为中心基础上的传宗接代。瞿同祖先生认为“婚姻的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由此可见,古代中国的婚姻观注重婚姻的伦理性,唐宋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繁盛时期,此时的婚姻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婚姻的本质是伦理。
二、婚姻的缔结
无论是中世纪中期教会法影响下的婚姻制度,还是唐宋时期的婚姻制度,都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东西方的婚姻制度都有自己的婚姻原则与婚姻缔结程序。
(一)中世纪中期教会法下婚姻原则与缔结
教会法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对婚姻家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教会法率先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自由、反对离婚等原则都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
1.婚姻原则
(1)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一夫一妻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教会法严格规定,禁止法律意义上的一夫多妻,还禁止任何与第三者有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教会法规定下的婚姻制度提高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有利于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睦。
(2)结婚自愿原则
教会法认为,婚姻是一件神圣的事情,男女双方要在完全自愿不受任何干涉的情况下缔结婚姻。中世纪中期的教会法学家认为,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男女双方的自愿同意是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没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婚姻便不能成立。
(3)禁止离婚主义原则
中世纪中期的教会法与近现代离婚法最大的不同就是,教会法中对离婚所持的反对态度,其具体表现为“禁止离婚主义”原则。婚姻是双方之间的一份契约,在这份契约中,上帝又是这份契约的见证人和中介人,因此,婚姻具有神圣性和严肃性,是永恒的和不可解除的,所以教会法反对离婚。
(4)夫妻地位平等
基督教中的观点是,夫妻地位平等,不分尊卑。中世纪教会法所坚持的男女平等原则为后世沿用,不仅为婚姻家庭法所继承,也是《宪法》中男女“五大平等”原则的具体化,更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基础。
2.教会法影响下的婚姻缔结程序
中世纪早期,新娘通常要经过订婚和收彩礼之后才会举行公开婚礼,并且在举行公开的宗教仪式之前发布结婚公告,公众对即将举行婚姻的公告没有反对意见,那么夫妻要在教堂交换同意,举行结婚仪式,到了中期以后,教会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独特的基督教婚礼仪式:男女双方同意、订婚、婚姻公告、结婚仪式。
(二)唐宋时期的婚姻原则与缔结程序
从商未到西周初年所形成的法律形式上的婚姻原则与婚姻缔结程序在唐宋仍然沿用。
1.婚姻原则
(1)一夫一妻多妾制
唐代律令明确保护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制事实上是全国绝大多数庶人普遍通行的婚姻形式,它比较严格的遵循了一对男女终身同居的原则,这主要是因为平民百姓政治地位低下,经济实力薄弱,无钱纳妾,更没有能力维系一个庞大家族的缘故。
(2)同性不婚原则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这一原则始于西周初期并一直沿用至清朝。实行此原则主要因为:一、人们从长期的实际生活中体会到近亲婚配的危害;二、伦理道德观念影响下人们认为同姓结婚有碍风化;三、异姓联姻可以加强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有利于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唐宋时期,通过和亲稳定封建统治的现象很常见。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宋时期沿用古代婚姻原则,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直到现在,一些落后地区仍然存在着包办婚姻的现象。
2.婚姻缔结
六礼是指在中国古代传统的礼制下,婚姻缔结一般要经过的六道程序。唐宋时期,婚姻缔结仍然沿用西周时期制定的六礼程序,也就是说六礼是婚姻成立必要的法定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经过六礼的程序之后,婚姻成立。唐宋时期在法律上规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
三、婚姻的解除
(一)中世纪中期教会法下的婚姻解除
在基督教并没有“离婚”一说,它认为合法的婚姻不能被解除,“离婚”的说法仅限于世俗社会。合法的婚姻若被“解除”,夫妻关系并未终止,只是导致夫妻分居,而中世纪中期教会统治下的婚姻是上帝为生育的目的而设立的制度,是一种圣事,以至于分居也不能使它无效,只有死亡才能终止。但是,如果一桩婚姻是非法的,那么它可以被解除。
(二)唐宋时期的婚姻解除
唐宋时期也没有“离婚”一词。但是中国古代的离婚被称为休妻、出妻、逐妻等,从字面上看,但是婚姻达不到传宗接代的目的,则须解除。唐时解除婚姻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休妻:在解除婚姻方面,唐宋沿用“七出三不去”原则。“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不过,妻子可适用“三不去”保护自己的婚姻,但是如妻子有恶疾和淫,虽有“三不去”的条件,丈夫仍然可以休妻。第二,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唐律疏议》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可见,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法律不追究。第三,义绝: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在家族之间发生奸杀行为时,婚姻自然不能再续。发生义绝而当事人不自动解除婚姻,官府就要强制解除并给予处罚,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
唐宋时期的婚姻在达不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这与中世纪中期教会法规定的婚姻制度极大不同,教会法之下的婚姻即使达不到预期目的,只要是合法婚姻便不能解除,只能选择分居。
四、结束语
中世纪中期的教会法下的婚姻是从夫妻角度考虑的,而不是从家族的角度考虑的,这与唐宋时期的婚姻以家族为中心迥然不同。教会法中的婚姻原则,譬如一夫一妻制原则、结婚自愿原则、夫妻平等原则等等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我国在继承传统婚礼习俗的同时,应该吸收教会法中的先进理念,简化结婚程序,提高妇女地位,坚持夫妻平等和婚姻自由,使婚姻朝着自由和平等的方向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