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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进街2019煤气排查_XX镇燃气行业大体检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2-01-29 15:41:17 来源:早教700网 本文已影响 早教700网手机站

    XX镇燃气行业大体检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全面彻底整改燃气领域(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氢烃类燃料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我镇油气输送和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XX市部署要求,现制定燃气行业大体检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范围 (一)目标任务。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液化气充装、经营、运输和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规范油气输送、燃气及氢烃类燃料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和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整治范围。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运输企业;
    氢烃类燃料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各类油气输送管道(包括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以及使用液化气罐、移动天然气罐等燃料储存设备和“煤改气”“煤改油”等易燃易爆安全设施的各类企业和“九小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二、整治内容 (一)充装、经营企业 1.严格审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营业执照》等资质许可情况。对证照齐全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对经前期治理仍未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鼓励整合、淘汰规模小,安全条件差,抗风险能力弱的充装企业,优化液化气供应渠道,提升企业规模和安全管理水平。

    2.实施“一站一瓶”(企业专用瓶制度)品牌经营制度。液化气充装企业必须按照“一站一瓶”的钢瓶管理要求,实行品牌经营,要求各液化气企业自购或引导企业按钢瓶的使用年限和质量收购用户自备瓶,实施企业专用(周转)瓶。各企业的钢瓶必须标注企业名称和服务电话等标识,非本企业的专用气瓶严禁充装,杜绝超期未检钢瓶在市场流通和使用“螺丝瓶”。

    3.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营销网络,按要求合理布局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积极推广电话呼叫送气模式,坚决依法关闭代客充气销售点,取缔无牌无证销售点,对无本企业供应站点,完全依靠流动商贩进行销售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取消其经营资质。经营企业要与用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售气后留存售气凭证,售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出厂编号。鼓励企业购买安全责任保险等险种,增加抗风险能力。

    4.各液化气充装、经营企业应严把瓶装液化气发货关,严格核查承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承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对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和车辆不得发货,从源头上杜绝运输安全隐患。

    5.各液化气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实施“四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运输、统一钢瓶、统一标识。从根本上解决非法经营、使用过期钢瓶、向非法经营者提供气源等一系列长期未能有效根治的问题。

    (二)餐饮场所 1.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2.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 18 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存瓶总重量达到 50 千克(折合 1 瓶 50 千克或 3 瓶 15千克气瓶)时,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不宜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折合 2 瓶 50 千克或 7 瓶以上 15 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 420 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 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 10 米的独立建筑。餐饮场所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②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2.2 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保持通风,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③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④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 明火。

    ⑤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 5 年,密封圈 正常使用期限为 3 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⑥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 米到 2.0 米之间,且没有接口;
    橡胶软管应当每 2 年更换一次;
    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室内燃气管道设备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运输企业 运输液化气瓶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气瓶应尽量采用直立运输,直立气瓶高出栏板部分不得大于气瓶高度的四分之一。不得纵向水平转载气瓶,水平放置气瓶应横向平放,瓶口朝向统一,最上层气瓶不得超过车厢栏板高度。

    (四)城区燃气行业 1.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1)燃气经营单位是否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

    (2)燃气管道建设单位是否依法获得规划许可,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3)建设单位是否对燃气管道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后投入使用;

    (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前与燃气企业之间是否建立沟通会商机制,施工中是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燃气管理部门是否定期组织专家对燃气管道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是否及时跟踪督促整改,重大隐患是否实行了挂牌督办,并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5)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否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气瓶充装许可证。

    2.燃气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 (1)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是否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
    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是否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

    (2)城镇燃气管道、天然气调压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燃气储气库等重大燃气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设施)等安全防火距离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燃气管道与供排水、热力等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是否存在交叉的情况;

    (4)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管道线路但风险不明的燃气管道;

    (5)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6)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燃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7)燃气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不间断的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是否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8)燃气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9)架设在桥梁上的燃气管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燃气管道、燃气设施 (1)燃气管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管道是否经过检验检测合格;
    燃气管道属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范围的,是否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新安装的管道是否经监督检验合格,在用管道是否经过定期检验合格;

    (2)燃气管道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3)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是否存在故障;

    (4)是否有难以发现隐患的隐蔽工程 (5)燃气管道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上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妥善处置等;

    (6)燃气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7)城镇燃气管道、天然气调压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燃气储气库等重大燃气设施是否按照标准设计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并检测合格;

    (8)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否存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职责分工 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集中力量、严查到底”的原则,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证照核发及年检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违规充装、充装非自有气瓶、充装或销售质量不合格钢瓶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燃气充装企业及各类公共餐饮场所。

    (二)消防大队:负责对燃气经营场所和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专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边防派出所:负责液化气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储存、销售液化气的违法行为;
    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生产销售掺混二甲醚液化气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应急办:负责对氢烃类燃料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充装、经营、运输、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和餐饮场所,进行实行挂牌督办。

    (五)各村、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治方案。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治理方案(6月10日前) 各村、各企业、相关单位要对辖区和行业领域内的油气管线、液化气充装、经营运输和使用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6月中旬至8月底) 6月中旬至6月底,各村、各企业要对照整治内容和相关行业规范,认真进行自我体检、自我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7月初至8月底,同步开展液化气行业安全治理。液化气充装、经营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自查资质证照取得情况和安全经营情况,落实“一站一瓶”品牌经营和“四个”统一制度,抓紧设立液化气钢瓶检验站,积极开展液化气行业“打非”工作。

    (三)抽查督查(9月初至9月底) 镇政府应急办将通过抽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各企业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不力,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依法严格查处并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各企业、相关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成立燃气行业大体检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责任,保证隐患整治责任到位。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村、各企业、相关单位在开展燃气行业大体检大排查大整治的同时,要广泛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和用气单位了解掌握燃气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减少燃气使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改进培训形式,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村、各企业、相关单位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燃气行业大体检大排查大整治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属地、部门监管职责,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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