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紧急状态法
时间:2020-01-20 11:28:30 来源:早教700网 本文已影响 人
不久前,全国人大公布了2005年度立法计划。从本期起,本刊将对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进行关注。
2005年3月3日晚10点,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我国著名的行政法专家于安的办公室灯火通明、烟雾缭绕。作为备受世人瞩目的《紧急状态法》起草专家组首席专家,最近他显得尤其繁忙。
在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计划中,《紧急状态法》被排在了首位。为此,本刊记者对于安进行了专访。
记者:据报道,《紧急状态法》被列入了2005年的人大立法计划,请问这部法律目前的进展状况如何?
于安:《紧急状态法》的出台有所推迟。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一个立法计划,准备在2004年12月份审议这部法律。但是,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有一个前提,就是应当由国务院提交议案。问题是到了2004年12月份的时候,国务院没开会审议通过这个议案。所以,从立法程序上讲,《紧急状态法》尚不能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所以,时间肯定要往后推。
至于何时审议,要视国务院何时提交这份议案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开一次会,这样最早要到5月份才可能审议。不过,《紧急状态法》在2005年的人大立法计划中排在第一位,所以,常委会可能会优先审议这部法律草案。
记者:在2003年非典疫情过后,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呼声一度很高,那么这部法律是否仅仅针对如非典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来?还是有其他的考虑?如出于当前社会不稳定因素较多等原因?
于安:可以这样讲,现在突发事件增多,规模都很大,需要实行法治。2003年的非典使人们认识到传染病或者其他全国性突发事件的问题,但这只是部分原因。我们制定法律时,最重要的一条是看宪法。
2004年修改宪法时,提出要进一步明确紧急状态的法治,重新调整一下国家既有的应急体制。国家过去的应急体制是1982年定的,由战争、动员和戒严三部分构成。2004年修订的宪法对此做了调整,把戒严用紧急状态取代了。这就是说,紧急状态是讲战争、动员以外的应急体制。非典及突发事件的增多与《紧急状态法》的制定有关,但不是直接关系。
记者:这部法律的内容是什么?制定目的何在?
于安:当我们考虑这部法律写什么的时候,遇到一个矛盾。是解决紧急状态这种应急体制下的宪法问题,还是要把一些操作性的东西都写进去?
如果它是一部宪法性法律,那么就不应当把大量操作性的东西容纳进去,这些毕竟属于管理类的问题,而不是重大的宪法问题。所以,有一种意见说将《紧急状态法》改名为《突发事件应对法》,这样范围不就大了吗?但是,我看这个意见也未必能够被接受。因为,我们很难保证这个法律能够涵盖各个领域的紧急状态的处理。《紧急状态法》不同于应急预案,我们不能把《紧急状态法》写成“火灾逃亡计划”,它要解决在危机状态下国家是否有法治,它着眼于整个国家体制和公民生活的变化。至于局部的、具体的事,完全可以由具体的法来管理,如《防洪法》、《核设施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
《紧急状态法》是以国家存在法治为前提的,是以维护危机状态下的法治为目的的。它所真正关心的“危机”是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被迫改变的“危机”,是要告诉权力不能逾越的底线。
记者:假如这部法律得以通过并颁布实施,它对利益格局和社会生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于安:它能够保证在紧急状态下国家仍然有法治。现行宪法是对整个国家生活和政治制度的全面安排,但还是以常态为主。一旦出现紧急状态,整个国家的体制可能就需要做些改变,国家权力优先起来,公民在正常状态下享有的权利可能就无法行使;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就膨胀,立法、司法权力就要受到压缩;民主决策程序也要被压缩。但这也很危险,这就需要由《紧急状态法》来进行调整和安排,保证宪政体制,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所以说,《紧急状态法》就是“危机状态下的宪法”。
一旦紧急状态出现,它的作用就会凸显出来。
记者:在《紧急状态法》草拟过程中,学者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于安:在立法过程中,专家和实际部门是有区别的。专家尽量从规律的角度,从过去经验和未来发展的角度提出一个指南性的框架。如果没有这个框架,实际部门就缺少一个基础。
实际部门需要考虑现在能够做到的,要把握分寸。所以,专家的建议稿和部门起草的稿子是要分开的。有些时候一些重要的条文不能被采纳,也很正常。有些在理论上很必要的东西,人们的认识不一定都接受。专家能做到的就是把道理说透。
附录:2005年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安排审议31部法律项目,包括2004年已审议尚未通过、安排今年继续审议的10部,初次提请审议的21部。
安排各次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有25部,分别为:公司法(修订)、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刑法修正案(五)、可再生能源法、紧急状态法、违法行为矫治法、证券法(修订)、企业破产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合伙企业法(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刑法修正案(六)、物权法、公证法、行政强制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审计法(修订)、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监督法、义务教育法(修订)、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已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有6部:企业所得税法、电信法、护照法、畜牧法、海岛保护法、反洗钱法。
详解一:《违法行为矫治法》
该法按照草案规定,“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遍布全国各地的劳教所今后也将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所”。相比过去的劳动教养制度,新的违法行为矫治法除了名称的变化,从立法指导思想、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程序到社会管理方式都对现行劳教制度有“大变”。
首先,是决定程序更为严格。目前,我国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劳教期限长达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其严厉程度高于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措施。违法行为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同时,该法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这样决定的程序准司法化了。
其次,是期限缩短了。矫治时间由半年到1年半,最长不超过1年半。而过去的劳教时间最长可达到4年。
还有一个重大变化是管理方式。按照该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劳教所内部开放的,对外是不开放的。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开放式的就是,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
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都将没有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的管理。
详解二:《刑法修正案(五)》(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并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按照法律规定,有以下犯罪行为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法律还同时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从重处罚。